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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入门基础知识学习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从监管层和交易所的角度,首先要对高频交易有更清晰的定义,明确高频交易的合法界限,明确“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幌骗”、“试单”等操纵形式。其次可以尝试对高频交易投资设立准入门槛,对高频交易商进行备案制度,可以显著增强监管层对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能力。最后,应该建立追踪系统,实时获取高频交易商的订单和交易记录,便于市场监管和分析各高频交易策略对市场流动性,稳定性等的影响。 ▷ 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角度,应该积极接纳监管,跟监管层充分沟通交流,而非为了部分客户及自身的利益,一味逃避监管。金融中介机构必须充当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哨兵,建立一定的审查机制,阻止异常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 ▷ 从金融交易系统商的角度,需要承担起制定标准的责任,在技术标准上同样应当和监管层充分沟通,市场需要的是有实力的系统商和交易所、监管层共同建设的技术系统,系统设计要充分考虑到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性等。

高频交易的前世今生终于说明白了

辨析小课堂

▼高频交易、低延时交易、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你分得清楚吗?

低延时交易:要求整个交易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尽量缩短时间间隔。对低延迟交易技术的掌握程度也是专业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的差距所在。

注意:高频交易不等同于低延时交易,有些策略每天需要产生大量的交易,如篮子交易,换仓交易等,并不靠速度取胜,不靠低延时盈利。而有些策略需要低延时,通过监控市场变化发现交易机会立即执行,但每天交易机会非常少,交易频次很低,也不属于高频范畴。

程序化交易一种下单手段。

注意:高频交易的特点要求交易必然由机器程序化完成,因为人工下单的速度无法实现这些高频策略,但程序化交易不只适用于高频策略,低频策略同样可以使用程序化实现。

算法交易:交易员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一种自动化交易方式,专注于订单的执行过程,根据数学模型,统计数据等多方面的信息,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算法进行下单。

注意:算法交易并非一种赚钱的策略,而是在大额交易,篮子交易,回购交易等不同应用场景下,优化订单的执行过程,控制交易成本。

高频交易对市场有啥影响?

Q: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正方:高频交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创造很大的报单量和成交量,这些报单同时产生于买卖双方,这有助于市场上的交易者迅速找到对手方,降低买卖价差和匹配时间,降低转换成本。很多学者认为,高频交易的参与增加了市场深度,提升了市场流动性。

反方:高频挂撤单(做市交易)往往提供的是虚假的,不可与之成交的流动性,或者在市场出现单边走势,流动性欠缺,需要做市商真正提供流动性的时候,高频交易者可能率先逃离市场,容易引发踩踏,遑论做“接刀子”的流动性提供者。

Q: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正方:学术界暂时普遍认为高频交易(做市和套利类策略)降低了市场短期波动性,高频交易不会放大多空任何一方的力量,有效降低了证券资产日内的波动。

反方:高频交易的一部分策略(尤其是趋势策略)抢先预测和发现趋势,可能也引导和主张单边趋势的形成,可能造成股价的单向大幅波动,对市场稳定是不利的。

主要的反对声音集中在:

规范的监管,势在必行。

高频交易在国外是咋监管的?

① 信息收集和监测: 各交易所向监管机构统一提供完整的订单数据,供监管机构对市场中的高频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监管。

② 过滤机制: 券商有对客户订单审核和监测的义务,不能直接将订单接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而不经过事前审查和过滤。

③ 应急处理机制: 熔断机制和涨跌停制度,建立错单取消机制。

④ 特定行为限制: 禁止“闪电交易”(Flash Order),闪电交易是各交易所为高频交易客户提供的服务,属于抢先交易行为,这有损市场透明度,具有不公平性。

从技术层面,交易所要确保交易系统具有弹性并通过适当性测试,以应对增加的订单流量或市场压力;交易所应设置断路器以暂停交易或在突发意外时限制交易。

从经济层面,交易所确保费用结构的透明性,非歧视性和公平性,允许交易所对立即撤单行为征收更高的费用,以抵消对其他参与者和交易所的额外负担。

我国高频交易监管体系的建设

美国是多撮合中心,我国是单一撮合中心,前者会带来跨交易所套利,引发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从而争相为高频交易者返利,以及滋生“抢跑”或“暗池”等不公平的交易方式,而单一的交易所制度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高频交易方式。

尽管如此,2015年我国证券市场异常波动也被认为是受到高频交易的影响,证监会当时紧急将融券规则由T+0改为T+1,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融券负债,此举主要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01 坚持规范发展原则不变

对高频交易的争议之处在于其高频率和高速交易的风险。尽管历史上有因为程序化高频交易导致的“闪崩”或“乌龙指”,也有一些通过虚假挂单操纵市场,幌骗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案件,但我们应客观看待高频交易的速度优势,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停止交易系统稳定性和高性能建设。

金融与IT的交叉学科,包括算法交易,量化策略交易等,本质上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平抑市场波动,有利于增强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能更深入地引导投资者坚持价值投资,摒弃投机和博弈的心态。顺应科技发展进步,不必矫枉过正。

02 坚持完善重点制度

因我国股票市场使用T+1的制度,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制度主要集中在T+0的期货市场。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报价系统是将交易信息以500毫秒一次的频率发送,远不及其他国家高频交易的速度,这也限制了高频低延迟策略的发展。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对高频交易商的行为进行审核。但因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执行性,一直未能实施。

2019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拟重新放开券商股票交易接口,完善做市商制度。

与此同时,针对期货市场,监管层也逐步明确禁止了虚假申报、挤仓等多种操纵期货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构成要件。对于高频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举措和配套政策正在全方位加速推进。

从监管层和交易所的角度,首先要对高频交易有更清晰的定义,明确高频交易的合法界限,明确“幌骗”、“试单”等操纵形式。其次可以尝试对高频交易投资设立准入门槛,对高频交易商进行备案制度,可以显著增强监管层对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能力。最后,应该建立追踪系统,实时获取高频交易商的订单和交易记录,便于市场监管和分析各高频交易策略对市场流动性,稳定性等的影响。

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角度,应该积极接纳监管,跟监管层充分沟通交流,而非为了部分客户及自身的利益,一味逃避监管。金融中介机构必须充当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哨兵,建立一定的审查机制,阻止异常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

从金融交易系统商的角度,需要承担起制定标准的责任,在技术标准上同样应当和监管层充分沟通,市场需要的是有实力的系统商和交易所、监管层共同建设的技术系统,系统设计要充分考虑到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市场公平性等。

03 避免过度追求低延迟

高频交易应当是一种交易策略和交易手段,但国外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信息传输竞争速度的局面,交易者试图抢先获取市场信息,抢先下单成交并获利出局。

这种高成本的投入无法对市场进步起到足够的边际提升效应,因此我们不鼓励搞纯技术的“军备竞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不应在个别客户的驱动下,为了追求低延迟进行软硬件高投入而造成资源浪费。相反,应该充分了解高频交易的策略,了解市场的真实需求并进行相应的评估,也防止少数人以高频交易的名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适应科技时代,不惧野蛮生长

但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有序的量化交易、算法交易能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让市场更加有效,我们应坚持规范发展,无需矫枉过正。

同时,维护市场稳定创新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的努力,监管层建立法律和规范,填补漏洞,增强对欺诈和操纵行为的监管能力。金融中介机构和交易系统商也应承担起责任,提升风控和审查能力,主动接受监管,和监管层保持有效沟通,共同营造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

我国的资本市场制度暂时不存在高频交易野蛮生长的土壤,各方应整体提升IT建设能力,但必须对高频交易策略做衡量和评估,以高并发,大容量为核心方向,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技术上的低延迟而花费巨幅投入,产生全市场共同承担的高额成本。

基于海外业态的演变以及我国市场实际状态,系统商提供设计之初就应考虑到风险控制、公平性、投资者保护等,金融中介机构应向投资者竞争性地提供交易服务,不能仅向部分特定投资者提供好的机会,要考虑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平衡。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高频交易是一类特殊的算法交易,它基于某种交易策略,利用高速计算机以极高的频率关注相关信息,并发出交易指令自动完成买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认为高频交易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通过算法程序进行决策、生成委托单、执行成交程序等;二是延时很短,目的在于最小化反应时间;三是指令进入系统的速度快、高速连接市场;四是信息量大,即不断有报单和撤单的交易行为。

高频交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在美国,单只股票既可以在纽交所等传统交易所交易,也可在BATS等新兴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的分割催生了高频交易的诸多投资策略,也造成了监管者无法对全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合并跟踪和监测。为此,美国监管部门开始着手建立综合审计跟踪系统(Consolidated Audit Trail System),要求各交易所披露完整、格式统一的订单簿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对高频交易的订单进行合并监测和分析,据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同时,对高频交易者(High-Volume Traders)分配专门的识别代码,要求经纪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将交易记录上报美国证监会,以便分析与调查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等行为。

针对高频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扰动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一是禁止无审核通路(Naked Access)。无审核通路是指经纪商在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将向交易所发布指令的席位和高速链路通道租用给交易者以提高交易速度。2010年1月13日,美国证监会担心指令错误会增加经纪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暴露,要求经纪商实行风险监控流程,在指令到达交易所之前,过滤错误和超过交易者信用与资本金承受风险范围的交易指令。二是对过度指令进行收费。高频交易者频繁的交易挤占了交易所的系统容量。2010年5月6日闪电崩盘的下午,纽约证券交易所(简称NYSE)就没有足够的系统容量来处理非常时期大规模的报单与撤单。为此,美国开始考虑限制指令成交比例(Orders-to-Executions),并对过度指令收费。如纳斯达克开始讨论是否将指令成交比例降至10以下,同时针对在全国最佳报价(the National Best Bid and Offer,简称NBBO)之外超过总指令量0.2%的每笔指令收取0.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005~0.03美元的费用。

完善市场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是完善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熔断机制通常指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暂停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格波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的一种交易机制。美国原有的熔断机制仅针对指数,无法避免高频异常交易对个股的冲击。2010年6月10日美国证监会宣布对标普500(S&P 500)指数成分股适用新的熔断机制,即如果证券价格变动超过5分钟前价格的10%,则该证券暂停交易5分钟。同年9月10日,美国证监会又宣布将熔断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罗素100指数(Russell 1000)指数的成份股和某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二是建立错单取消机制(Breaking Erroneous Trades)。当交易执行结果存在如价格、数量、交易单位、证券代码等明显的错误时,交易可以在交易双方的申请下或者交易所官员的裁定下予以撤销。正常市场环境下,取消错单的申请必须在交易执行完成30分钟内进行,交易所对于错单的处理应该在收到申请后30分钟内就要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第二天开市前。

欧洲的主要监管措施

在欧盟层面,正在制定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2, 简称MiFID2)力图对高频交易进行适当监管。但欧洲各国分歧较大,如法国主张征收金融交易税,德国拟出台限制高频交易中大量撤单行为的监管草案,而英国坚决反对,认为金融交易税等限制措施将损害金融业的竞争力。

德国认为MiFID2草案的审议时间较长,而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迫在眉睫。2012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出台了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草案(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Risks and the Abuse of High Frequency Trading),并分别于2013年2月、3月在德国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其主要框架与措施如下:

将高频交易商纳入监管对象。在德国,高频交易商使用自己的账号交易或是没有提供金融服务时(除非高频交易商提供做市业务)无须受到BaFin的批准与监管;然而,在新的高频交易监管草案中,上述机构都将根据德国银行法案(German Banking Act)的要求被纳入监管对象,同时对新设立的高频交易商实行市场准入制,明确高频交易商从事做市业务时的做市义务。

界定了高频交易中的市场操纵行为。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认为如下高频交易中的行为可能形成市场操纵:试探性指令(Ping Orders)、误导簇交易(Quote Stuffing)、引发动量交易(Momentum Ignition)、分层与欺诈交易(Layering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and Spoofing)。与通常市场操纵行为以是否影响市场价格为标准不同,高频交易中的市场操纵行为判定基于如下几点标准:(1)是否干扰或延迟了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转;(2)是否使得第三方在交易系统中较难做出买入或卖出的决定;(3)是否对某些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造成错误或误导。

指令成交比例(Order-to-Trade)与最小报价单位(Minimum Tick Sizes)的限制。设置一定的指令成交比例可以防止高频交易频繁报撤单、干扰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高频交易的指令成交比例,更容易在市场中形成真实的流动性,而不至于市场中其他参与者无法获得高频交易提供的流动性,形成所谓飘忽不定的流动性。最小报价单位对于高频交易来说至关重要,例如高频交易中的做市策略其实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买卖价差。与指令成交比例类似,过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导致市场流动性降低,过小的最小报价单位会影响市场价格发现过程,因为高频交易商会利用过小的最小报价单位来掩饰自身交易意图,从不使用高频交易策略的投资者处获取利润。科学测试并设定最小报价单位是此项监管措施的关键。与MiFID2草案不同,德国并未对高频交易商的指令停留时间有所限制。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摘要:高频交易是金融科技与证券市场结合的新生事物。而如何认识和看待高频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厘清高频交易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既有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评述发现:高频交易一般情况下可以提升市场稳定性并提供流动性,但某些极端情况下会通过降低流动性而损害市场质量;另一方面,在分割化的市场中,高频交易会通过市场势力再分配以及逆向选择等机制破坏交易策略公平性,而与之相关的过度竞争和“军备竞赛”则会损害市场福利。而监管因素会如何影响高频交易的作用、以及高频交易在亚洲市场和中国市场的合理发展路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Abstract: As a nascent Fin-tech trading method, the high frequency trading (HFT) has been appealing to wide attention. This paper is a review focused on the market consequences of the HFT. The consensus of literature shows that, on one hand, the appearance of HFT could generally improve the market stability and provide liquidity, while under some extreme condition, would extract the market liquidity and thus impair the market qua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HFT turns out to be unfair, since it results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in redistribution of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market power and reverse selection problem, and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detrimental to the market,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because of the over competitiveness and the “arms race”on relevant facilities. Moreove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regulatory policies and HFT's market consequences, as well as the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plausible development of HFT market in Asia and China, may be left for future research.

科技的进步深刻改变了金融市场。具体到证券市场而言,高频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HFT)是近期最受关注的“技术冲击”产物之一。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Commission,CFTC)的定义:高频交易是指一种高速度、高频次的交易方式,通过预设的计算机算法实现,指令间隔通常小于5毫秒(甚至可达微秒、纳秒级)。这样一种交易方式还有低隔夜持仓、高报撤单频率、高建仓平仓频率、高换手率等特点。同时,为了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从交易所获得市场信息并发出指令,高频交易者通常会采用与交易所就近连接、甚至直接进行主机托管(Co-location)的方式。

按照策略实现方式分类,高频交易策略主要分三种:一是做市(Market Making),即根据市场的交易情况进行一系列多空头报单以赚取稳定价差,通过大额交易量将单笔微小价差进行累积、放大,从而获取稳定收益,其收益来源是交易量;二是所谓“报价纸带”(Ticker Tape)策略,即利用数据传输速度优势,通过获取和分析市场上的一系列交易信息流和价格信息流,识别出尚未被市场认知和被股价反映的新信息,以准确刻画出市场结构,从而更早一步进行对应交易,其收益来源是速度和时间差;三是套利(Arbitrage),即通过识别同一时点上不同市场的价格差进行套利交易,其收益来源是市场分割(Market Fragmentation)。

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并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高频交易造成了市场的不稳定乃至“闪崩”。例如Kirilenko et al. (2017) [27]发现高频交易由于净持仓非常低,因此并不会对市场的多空力量对比产生影响;又如Conrad et al. (2015)[13]发现高频交易反而使得股价更加趋于稳定,同时还大幅降低了交易费用。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高频交易是一类特殊的算法交易,它基于某种交易策略,利用高速计算机以极高的频率关注相关信息,并发出交易指令自动完成买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认为高频交易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通过算法程序进行决策、生成委托单、执行成交程序等;二是延时很短,目的在于最小化反应时间;三是指令进入系统的速度快、高速连接市场;四是信息量大,即不断有报单和撤单的交易行为。


高频交易监管的国际经验


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在美国,单只股票既可以在纽交所等传统交易所交易,也可在BATS等新兴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的分割催生了高频交易的诸多投资策略,也造成了监管者无法对全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合并跟踪和监测。为此,美国监管部门开始着手建立综合审计跟踪系统(Consolidated Audit Trail System),要求各交易所披露完整、格式统一的订单簿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对高频交易的订单进行合并监测和分析,据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同时,对高频交易者(High-Volume Traders)分配专门的识别代码,要求经纪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将交易记录上报美国证监会,以便分析与调查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等行为。


针对高频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扰动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一是禁止无审核通路(Naked Access)。无审核通路是指经纪商在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将向交易所发布指令的席位和高速链路通道租用给交易者以提高交易速度。2010年1月13日,美国证监会担心指令错误会增加经纪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暴露,要求经纪商实行风险监控流程,在指令到达交易所之前,过滤错误和超过交易者信用与资本金承受风险范围的交易指令。二是对过度指令进行收费。高频交易者频繁的交易挤占了交易所的系统容量。2010年5月6日闪电崩盘的下午,纽约证券交易所(简称NYSE)就没有足够的系统容量来处理非常时期大规模的报单与撤单。为此,美国开始考虑限制指令成交比例(Orders-to-Executions),并对过度指令收费。如纳斯达克曾研究是否将指令成交比例降至10以下,同时针对在全国最佳报价(the National Best Bid and Offer,简称NBBO)之外超过总指令量0.2%的每笔指令收取0.005~0.03美元的费用。


完善市场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是完善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熔断机制通常指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暂停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格波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的一种交易机制。美国原有的熔断机制仅针对指数,无法避免高频异常交易对个股的冲击。2010年6月10日美国证监会宣布对标普500(S&P 500)指数成分股适用新的熔断机制,即如果证券价格变动超过5分钟前价格的10%,则该证券暂停交易5分钟。同年9月10日,美国证监会又宣布将熔断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罗素100指数(Russell 1000)指数的成份股和某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二是建立错单取消机制(Breaking Erroneous Trades)。当交易执行结果存在如价格、数量、交易单位、证券代码等明显的错误时,交易可以在交易双方的申请下或者交易所官员的裁定下予以撤销。正常市场环境下,取消错单的申请必须在交易执行完成30分钟内进行,交易所对于错单的处理应该在收到申请后30分钟内就要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第二天开市前。


在欧盟层面,其制定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2, 简称MiFID2)力图对高频交易进行适当监管。但欧洲各国分歧较大,如法国主张征收金融交易税,德国拟出台限制高频交易中大量撤单行为的监管草案,而英国坚决反对,认为金融交易税等限制措施将损害金融业的竞争力。


德国认为MiFID2草案的审议时间较长,而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迫在眉睫。2012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出台了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草案(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Risks and the Abuse of High Frequency Trading),并分别于2013年2月、3月在德国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其主要框架与措施如下:


将高频交易商纳入监管对象。在德国,高频交易商使用自己的账号交易或是没有提供金融服务时(除非高频交易商提供做市业务)无须受到BaFin的批准与监管;然而,在新的高频交易监管草案中,上述机构都将根据德国银行法案(German Banking Act)的要求被纳入监管对象,同时对新设立的高频交易商实行市场准入制,明确高频交易商从事做市业务时的做市义务。


界定高频交易中的市场操纵行为。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认为如下高频交易中的行为可能形成市场操纵:试探性指令(Ping Orders)、误导簇交易(Quote 高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Stuffing)、引发动量交易(Momentum Ignition)、分层与欺诈交易(Layering and Spoofing)。与通常市场操纵行为以是否影响市场价格为标准不同,高频交易中的市场操纵行为判定基于如下几点标准:(1)是否干扰或延迟了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转;(2)是否使得第三方在交易系统中较难做出买入或卖出的决定;(3)是否对某些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造成错误或误导。


指令成交比例(Order-to-Trade)与最小报价单位(Minimum Tick Sizes)的限制。设置一定的指令成交比例可以防止高频交易频繁报撤单、干扰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高频交易的指令成交比例,更容易在市场中形成真实的流动性,而不至于市场中其他参与者无法获得高频交易提供的流动性,形成所谓飘忽不定的流动性。最小报价单位对于高频交易来说至关重要,例如高频交易中的做市策略其实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买卖价差。与指令成交比例类似,过大的最小报价单位会导致市场流动性降低,过小的最小报价单位会影响市场价格发现过程,因为高频交易商会利用过小的最小报价单位来掩饰自身交易意图,从不使用高频交易策略的投资者处获取利润。科学测试并设定最小报价单位是此项监管措施的关键。与MiFID2草案不同,德国并未对高频交易商的指令停留时间有所限制。


量化投资与高频交易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量化投资与高频交易对国内市场的一般性影响

(1)阿尔法策略
阿尔法策略(包括多因子策略和事件驱动策略等)投资者相信可以通过分析找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股票,从而获取超额收益并战胜市场。阿尔法策略具有极强的价格发现功能,能发现被市场低估值的企业和股票,并纠正由于市场反应过度或者反应不足导致的行为偏差。